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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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条件有:没有孩子或有一个孩子;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未患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岁;配偶收养子女,同意共同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子女,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限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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