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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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需要缴纳社保的,首先可以找个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三十天之内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社会保险即可。如果没有找到用人单位,可以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办理,需要自行去办理登记。
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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