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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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判决。一般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当地收入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不直接抚养方一般应定期支付抚养费,其有一次性支付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可由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协议不成的,交由法院判决。但不管不直接抚养方采用何种方式支付抚养费,其都不能对抚养费的支付表示拒绝,因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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