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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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执行期限内是否发生执行中止或延长期限的事由,法院应当告知执行申请人。如果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这个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是可以给法院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开展执行工作。
强制执行案件一般是立案了就可以予以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而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的,能够立即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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