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2.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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