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补偿标准为: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类别 品名 平均盛果(丰产)期 备注 鲜果 桃 4—15 苹果 5—25 李 4—25 杏 4—25 葡萄 3—35 梨 4—30 樱桃 5—25 石榴 5—40 干果 山楂 5—50 核桃 7—50 枣 6—80 柿 6—60 板栗 6—50 药用树 银杏 8—100 嫁接苗造林 杜仲 8—30 辛夷 15—100 山茱萸 8—150 具体操作中,由于受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等因素制约,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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