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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前股东应缴纳的出资可以用作清算财产吗

2023-07-24 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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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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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无权解散公司,要解散公司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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