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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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没有规定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子女与父母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各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以下2种情况下,父母欠债再多,法院都也不能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1、子女与父母生活和经济都独立开来,且父母的欠债行为与子女无关,欠款不用于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或生意经营。 2、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在未欠债时过户的,且过户时子女已经成年;之后父母的欠债也无法执行子女名下该属于赠与行为的房产。
唯一的一套房子,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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