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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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婚内一方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共同承担,视情况而定。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则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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