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宝宝后的女性,变得更加繁忙。不仅要周旋在家庭和工作之中,还得照顾、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十分辛苦。而刚刚升格到母亲这一身份的哺乳期女性更是手忙脚乱,她们不仅要尽快适应、学会照顾孩子,还要面临产假结束后回去工作的考验。考虑到哺乳期女性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对她们给予特殊的照顾,规定了哺乳喂养时间,使她们在工作之余能够更好地照顾襁褓中的婴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及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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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会驳回男方离婚请求,但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则法院就会按普通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若男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的,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则不能得到赔偿。
哺乳期离婚女方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但是男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第三方同居;家暴的;虐待家人的;其余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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