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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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