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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农民工受雇形式一般比较特殊,我们要依据农民工的用工形式,来确定其是否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一般主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农民工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并直接受雇于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农民工因工因工受伤,理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2、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接受包工头的管理,从包工头处领取劳动报酬。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虽不认可农民工与包工头所属的劳务公司,或者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工头所属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公司仍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即便农民工在工地是给包工头干活时受伤,包工头所属的劳务公司或施工企业,仍应按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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