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①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②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③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6、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被支取人的身份证号码,便于确认被支取账户的正确性。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具体提取程序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妥的一式二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申请支取公积金的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 3、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支取申请审核表、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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