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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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失败的,有法院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孩子的意愿直接决定谁享有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满两周岁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若孩子满八周岁,此时需要注重考虑孩子的意愿,这个时候他们有一定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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