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网络色情的,可报警处理,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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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诈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详细告知嫌疑人的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IP电话、网络等媒介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确实感觉自己已上当受骗,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直接拨打报警电话,并提供骗子的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遇到网络诈骗,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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