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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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拆迁,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则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还清债务,抵押权消失后,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拆迁人可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
通常拆迁公司在拆迁住房前,会张贴拆迁公告,有些甚至会通过媒体进行报道,银行也是很关注拆迁公告的。如果银行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拆迁的消息,会和借款人联系,同时也会与拆迁办、抵押登记部门联系,会落实好抵押房产拆迁的相关事项,并且也会去办理拆迁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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