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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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某些情况特殊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可能不适合在监狱内服刑,因此对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罪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3、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无限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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