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是否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应视其被劳动教养的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保留公职。根据国发17号第四十四规定: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可保留公职,但不计算工龄。根据(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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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可以结婚。公安部认为,为了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劳教前确实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现在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或复婚; 2、对于未婚的或已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应允许在解除劳教后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人员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仍然可以结婚。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是: 1.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检查都是靠自愿,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领结婚证必须婚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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