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证就等于没有所有权,所有的不当风险都是从这一点出来的;在期房买卖中,更大的问题是暂时谁都没有所有权。由于这两个特性,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说宽泛一点,任何交易都无法消除全部风险。这种情况下主要的风险是:一房二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交房、按时交房、质量瑕疵等。还有一些更大的风险就已经不属于需要讨论的范畴了。 但是必须要考虑到,期房买卖是中国的实践现实(虽然已经在逐渐改变);大部分先例是成功的。因此买卖是可行的,要注意风险防范。从法律层面来说,没有所有权和占有,就无法通过物权的保障机制来防范;只能通过你和开放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所构建的债权关系来寻求保障。因此,合同是关键。 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合同中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想清楚,并提前规定好合适数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未来争议中举证的麻烦,也可以激励债务人、产生更大的债的保证的作用。但考虑到开放商往往有格式合同,建议仔细阅读;对于你不同意的责任划分、责任数额可以想办法商量。提一个几乎不可能的情况,如果开发商通过某种形式提供了担保,那也是更好的规避风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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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问题: 1、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1.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2.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3.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二、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偏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张。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2.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 三、被拆迁困难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安置房源紧缺、地段偏远、“因拆致贫”的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以及安置滞后现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拿到数目有限的拆迁补偿费后,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城市边缘化”,使被拆迁人生存成本大增,谋生手段又需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有些城市的“旧城改造”已成了被拆迁人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存在着一定数量小户型房屋、违章房屋,这部分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但拆迁后将使这些家庭住房更困难,生活更加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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