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一)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二)共同财产: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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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这种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居财产的归属与处理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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