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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2022-11-16 18: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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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6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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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结婚、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的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通行证或旅行证件、经公证的没有近亲结婚的证明等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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