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的,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等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三)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职工对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拒不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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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被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获得专利权人相应许可的使用行为; 2、专利产生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相关产品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不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产品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符合其本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进口专利药品,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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