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单位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自管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未办理法定程序导致证件不齐。如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规划手续,施工手续等。 2单位在属于本单位用地范围或习惯用地上自建房屋,不知道应先办理用地及建筑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或少批多建。 3房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权属来源不清或资料不齐全,如是经调拨、调换取得的房屋。 5因企业倒闭或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致使房屋被法院查封等。 (二)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合作建房的不能提供有效手续、手续不全或用地、建房单位不统一; 2没有开发资质、没有合法商品房预售许可; 3依据规定,不得办理产权证,如将集资房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有关人员; 4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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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特殊情况有: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买卖合同违约对于合同双方的要求是: 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2、当事人姓名住址,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主体是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3、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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