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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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9级的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 2、误工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时间的规定是工伤赔付至少需要60日,具体时间需结合工伤鉴定的时间分析。职工因工发生伤残,自申请工伤到领取赔偿款需要经过一定时期,工伤赔偿款由企业和社保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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