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开发票违法。拒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属于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对拒开发票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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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是为对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要对方名称、税号,开户行、银行账号、地址、联系方式的有就提供,没有的可不需要;如果对方是非企业,只需要单位名称即可。 2、如果是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对方提供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基本户的开户行和账号等,记住一项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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