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可见,结扎属于公民个人选择的权利,并不能强行结扎。但在实践中,因为有的地方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计生工作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升迁,因此采取强制行为,强行结扎是违法的。 但政府也要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个人的身体情况,如果有身体不适宜结扎情形的,也可实施其它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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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三个方面以予回答。 首先根据我国《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来主管。 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要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第2方面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强制戒毒可以按照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以不断提高戒毒效果。 第3方面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 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 落实相应的帮教措施,以巩固戒毒效果。
强制戒毒两年,是无法申请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变更意见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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