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诉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逮捕是强制措施最严重的一种。4、根据上述规定,就是逮捕了只要采取的措施不当,就应当变更或者撤销。5、按照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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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予以变更由司法机关决定。对被依法羁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进行必要性审查后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或公检法机关发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以及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的,该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经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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