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疾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一般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疾病,具体您的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这些情形,请面对面咨询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如果已经结婚了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请咨询律师。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或者判决后,如果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被证明不适合抚养小孩,比如有严重疾病,遗弃虐待小孩,或者其他对小孩身心不利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一方恶意阻挠另一方探望小孩,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一方获得抚养权后另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在对抚养权做出判决时一并判决,如果得到抚养权一方恶意阻挠探望,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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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财产有纠纷的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离。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管辖的规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也是适用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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