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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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这里规定的期间是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要扣除,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得到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后,15日内各方均不上诉则发生效力,第二审自判决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后即生效。生效之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对于未履行的判决内容,随时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限为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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