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意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1、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3、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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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认定事故责任书不同意可以申请复核。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决有意见,觉得不合理的,可以在收到判决文书之后的三天时间里跟相关的上级机关去申请重新审核,并以文书的方式去提出这个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该要写明重新审核的原由和不同意见的具体说明并附上有关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写明申请事项;写明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的总结性陈述;最后签字,写明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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