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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笔录不是执行行为。执行笔录是人民法院执行员、书证员,依照法定执行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司法文书中规定的执行事项,采取强制措施时,将执行人情况详实地记录下来的一种司法文书。
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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