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结婚登记,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持有下列证件: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对于来自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之华侨(包括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外籍华人)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丧偶证),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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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华侨与本国公民结婚,双方自愿离婚或者再婚。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要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户口证明。同时还需要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是镇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出示: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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