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私人物品不归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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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如果看守所不予归还的,被羁押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如果看守所不予归还的,被羁押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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