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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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的工资,八级是11个月的工资,九级是9个月的工资,十级是7个月的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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