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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过错方的认定是: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虐待、遗弃: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法定义务者逃避生活扶养、辅助义务的为遗弃;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离婚过错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不忠实行为; 2、重婚;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6、不良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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