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与减刑无绝对的联系。以下是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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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如果已被判刑的罪犯在收监期间患病,且所患病在以下范围内的,犯罪分子可以向监狱或法院提交保外就医申请: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妇女正在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时允许监外执行且不会危害社会的。
保外就医的意思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执行刑罚期间,犯严重的疾病,必需要在监狱外的专业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形。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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