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有关信息与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实现共享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支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确定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未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在堤顶公路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汛抢险专用通道,或者未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针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