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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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意愿协议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的可以起诉,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分财产的方式如下: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是由男女双方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婚前有财产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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