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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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质押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债权合同变更时,定金合同也会变更;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法的效力,债权保证金的功能在于定金法的适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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