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没有钱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 规定是,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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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节的存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法定夫妻关系前,钱存在个人账户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其存款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归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婚后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之外,若双方有相关约定,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欠条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负责,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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