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普通侵占罪立案标准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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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受害者告诉,才可立案。 2.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拒不退还的。 3.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我国刑法规定,立案标准:1、非法占用并毁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的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非法占用并毁坏十亩以上的其他林地;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2项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2项规定其中一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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