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军人不同意,是不可能离婚的。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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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1、申请,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3、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立即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注销离婚证,取得结婚证后,应建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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