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增加75%;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增加100%。(二)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75%计发;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按规定标准100%计发。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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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乘6乘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乘3乘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乘6乘原房屋面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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