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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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装修部分应按下列标准来算: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经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经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1、写明甲乙双方姓名或法人名称; 2、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友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3、具体的工程地址、施工面积、施工日期、施工总天数、工程价款等; 4、装修具体的主要材料、规格、名称等质量要求;付款方式; 5、违约责任;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解决方法;最后双方盖章、签字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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