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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代理人一定要出庭吗?

2022-11-03 09: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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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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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原告只让代理人出庭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若原告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且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原告本人可以不出庭。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还要出庭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例如,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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