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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租房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一般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将房屋出售是否构成违约要区分情况。具体如下: (一)租房期间房东打算卖房并且要求租客提前搬家的话,是属于违约的,租客可以告房东违约,并且要求房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正常以一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并且房东还要给租客足够的时间搬家;如果房东打算卖房,但不要求租客提前搬家的话是不算在违约里的,只是需要将合同里出租方的名字改成现房东的名字就可以了。 (二)房东卖出房子后,如果新的房东不承认原先的租赁合同,要求租客搬走的,租客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继续租该房,与新房东认不认可租赁合同无关。 (三)在租赁期间,即使房东将房子给了其他人,也不会影响双方的租赁关系,他人不得否认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得要求租客返还租赁物,应该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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