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公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国家考试可以理解为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部门组织的公开面向全社会或某类特定社会成员的考试。国家级考试具有公平性强、公信力高、涉及面广等特征。国家考试的形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国家考试是一个大概念,种类数量繁多。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的规定,就因为范围过大而被进一步限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是具体范围仍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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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有非法使用窃取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罚款;为他人提供犯罪帮助的,按前款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罚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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