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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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了分割方式。
对于离婚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首先要了解拆迁房的性质,然后再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分割方法。 一、拆迁房属于私房。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如果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二、拆迁房属于公房。 1、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关于证据的收集: 1、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 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 2、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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