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效力种类分为如下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2)执行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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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暴力。特征:身体经常出现外伤,不作解释,不去治疗处呈现虐待工具的形状,受虐者总试图用衣服或浓妆来遮掩。 2、冷暴力。特征: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 3、经济暴力。特征:强行控制受害者的金钱和财产,胡乱支配用以自我享受。 4、性暴力。特征:敏感部位疼痛、发炎、伤痕走或坐卧困难避触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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