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同时,规定缺席审理与缺席裁决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如果缺席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则缺席裁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裁决的效力。因此,缺席裁决的案件,仲裁机关也应依法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裁决,并向其送达裁决书,告知其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错误的权利,请求补正的时间;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和提出申请的法院。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补正裁决书的错误,或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机关作出的缺席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然,如果仲裁机关作出缺席裁决是未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的,则缺席裁决就不能发生与对席裁决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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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是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个时候的裁决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缺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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